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
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在董事会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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