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
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
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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