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
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
事项在向董事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重要参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
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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