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
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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