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
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
象应遂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禁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 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二) 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三)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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