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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26:11 股吧网页版
欧晶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解
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
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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