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3名
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五)、(六)
项外,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相关
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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