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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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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