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如有),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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