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蒙古欧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章 人选及任期
第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
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
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
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
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及权限划分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九) 决定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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