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 的培训。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
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有丰富的会计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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