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指引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
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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