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任期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丰富的行业内从业经验和工作经历;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七)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因未实现既定的考核目标,或者董事会认为其不能满足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需要,董事会可以在总经理任期届满之前作出相关决议,对其进行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也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的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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