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
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15,000 万元(包括 15,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的,由总经理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15,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财务部门提交融资申请。
第九条 公司的财务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未提供反担保的需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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