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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06:16 股吧网页版
炜冈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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