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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3 18:22:25 股吧网页版
劲旅环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劲旅环境、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劲旅环境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981 号《审计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2369 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张大林、黄孝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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