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法
(一)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间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共计 10 天,公司员
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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