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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41:23 股吧网页版
魅视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按照《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担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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