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证券部指派专门人
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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