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
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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