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设部长一名,
为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在专职人员中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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