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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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经理任工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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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须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当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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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
知全体委员,如情势紧急,可立即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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