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
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
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系。
(五)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六)负责制订公司信息保密措施,公司上市过程中或上市后,有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证监监管机构。
(七)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审计委员会就此发表意见;如公司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审计委员会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接待股东、投资者来访。
(十)负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增发或配股等再融资、股权管理的组织工作。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十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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