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
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网站。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有
关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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