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应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先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机电设备购置或更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信息化等投资;
(二)独立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产品;
(五)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
(六)法律、法规允许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长可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部分投资决策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做出任何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投资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
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参与研究、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尽调、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方案设计等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及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相关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实施的财务管理,负责筹措资金、办
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等工作,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探索并协助组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有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创新投资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需要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
作情况实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
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对外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类的对外投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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