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依法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
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或虽然不足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
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
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
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决议须有
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决策并实施,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
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各子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或相关业务部门按章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
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可不设监事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或相关业务部门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或相关业务部门将人选提交子公司审议,根据各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
以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保证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执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根据投资公司情况
予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集团财务中心全面负责所属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并直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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