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控制权,
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
行检查,向董事会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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