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汇票担保、银行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禁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个人提供担保,法律法规、房地产等行业规定需要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的,由公司相关部门履行程序决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人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和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等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
偿还债务能力,确定是否给予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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