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
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单位、子公司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控股的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以外的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公司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经股东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财务公司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确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审计部部长、财务部门资金管理负责人。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具体存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范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向国铁集团外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同期利率水平。
(二)贷款利率的标准: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贷款利率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国铁集团外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同期收费水平。
(三)存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
(四)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国铁集团外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同期收费水平。
第十二条 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