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公司及其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九)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十一) 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十二)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三)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十二)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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