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草案)
(2001 年 4 月 27 日 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2001 年 12 月 27 日 2000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02 年 5 月 9 日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03 年 5 月 9 日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05 年 6 月 28 日 200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06 年 9 月 2 日 2006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07 年 11 月 7 日 2007 年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4 年 2 月 28 日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6 年 1 月 15 日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6 年 5 月 12 日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17 年 5 月 11 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17 年 11 月 2 日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8 年 1 月 18 日 201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
2019 年 5 月 29 日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24 年 5 月 17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正;
2025 年修订草案待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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