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20:33:12 股吧网页版
大庆华科: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 2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 4
第四章 承诺履行 ...... 5
第五章 离职审计 ...... 5
第六章 附则 ...... 6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
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四条 除《规范运作》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报告。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
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职董事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
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承诺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
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限售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