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15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 16
第六章 附则 ...... 16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或特定对象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
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且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
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
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且应审
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
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以及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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