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3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4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7
第五章 附则......7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行为集中在公司办理,各部门和分公
司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授权,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以下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2、境外企业。
(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和定金。其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其他方式需当事人约定。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第一至第五条款需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2/3以上表决
通过;第六条款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财
务部协同相关部门办理担保事项的具体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应对被
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法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通过调查和评估后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出具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在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被担保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优先以资产抵押
或质押,并需评估登记,同时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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