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22日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股东依法选举董事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和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
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董事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应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
16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