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保证募集
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保证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必须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股东
会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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