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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6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9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4
第七章 股东会纪律...... 21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22
第九章 监督管理......22
第十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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