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公司未完成回购,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84条和第93条,起诉违约方要求赔偿
到期公司未完成回购,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84条和第93条,起诉违约方要求赔偿因增持未完成导致的投资损失(如股价下跌、机会成本等)。例如,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判决的全国首例董监高增持违约案中,两名高管被判赔偿投资者近80万元
2025-07-16 14:33:29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若存在主观恶意(如虚构增持意图),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采取10年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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