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042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解除司法冻结
暨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已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发布《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暨继续被司法冻
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公司于近日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拿到民
事裁定书,获悉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简称“处置账户”)所持本公
司全部 336,514,585 股股份,以及公司管理人银行存款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华永康支行司法冻结(截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分行持有公司 437,892,92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6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据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反馈信息,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目
前持有公司 336,514,585 股股份,其中一部分股份为管理人应按《众泰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股份,不归本公司所有。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 2025 年 4 月24 日向本院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经确认,因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人提供的账
户 3387020110120100156986 户名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一、
冻结被申请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7044465.99 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 的证券 336514585 股。保全价值
为共计人民币 327044465.99 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7044465.99 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
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 的证券 336514585 股。
保全价值为共计人民币 327044465.99 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处置账户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发布《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
解除司法冻结暨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公司通过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获悉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
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解除司法冻结的同时继续被司法冻结,冻结情况如下:
是否为第 占其 占公
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 本次冻结股 所持 司总 是否为限售股 起始日 解冻日 司法冻结
及一致行 份数量 股份 股本 及限售类型 执行人
动人 比例 比例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否 336,514,585 100% 6.67% 否 2025-05-29 2028-05-28 民法院
账户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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