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长和总经理;
(六)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
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确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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