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股发行后适用)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行为,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遵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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