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如有)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