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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后适用)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就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 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公司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而制定薪酬等;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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