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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规避经营风险,明确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决策程序、投资监控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以获
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为对外股权投资等非金融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募集资金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按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如
在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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