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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及正在筹划的公司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仅限于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后使用。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

第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涉及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前,公司信息提供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供,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发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信息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的提示函,并组织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并予以备案,以确保公司能及时了解外部信息的使用情况。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备案工作,特殊情况下,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及时沟通有关备案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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