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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制度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信息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尤其财务部门及涉及对外投资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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