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后适用)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制度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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