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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19:46:11 股吧网页版
山金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董事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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