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会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
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会权利的行使,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以下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事项:下列任一标准范围内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并购(包括权益性投资、经营性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股权和土地)、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认定的事项: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6.预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二)境外投资(不含香港、澳门地区)、非主业投资、参股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
(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一)交易的相关规定。
2.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一)交易的相关规定。
3.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前款(一)交易的相关规定。
前款(一)至(三)交易(或投资)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须按照本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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