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需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并表子公司;
下属上市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应由
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同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用途变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
1.申请部门:申请人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和资金需求发起用款申请,申请需详细列明资金用途、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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